
文/刘勇
编辑/张晓
长视频内容,向来是版权纠纷的重灾区。
近几年,从影视剧上线后的盗版传播,到短视频平台上的切条、搬运与二次创作,围绕内容版权的争议从未停歇。
大多数时间里,作为版权的持有方,长视频平台总是频繁站上原告席,主张维权,打击侵权。
但近日,爱奇艺却因此陷入了一系列舆论争议。
简单来说,爱奇艺以视频版权侵权为由,告了很多公司,包括快手、B站、咪咕、迅雷等。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今年10月29日-11月16日,半个月里,围绕“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案由,爱奇艺起诉B站将开庭审理的案件就有9起。

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只是或许是最近盗版分子太猖獗,一点儿不知道收敛,让爱奇艺狠心加大了射程。参考媒体此前报道,爱奇艺的被告名单里还多了租车公司、电脑商行、道路救援公司。
虽说打击盗版就该有这种精神,毕竟保护原创人人有责嘛,爱奇艺的这种雷霆手段和刨根问底的探索精神,还是值得专门感叹一下,不愧是大厂。
告就告了吧,但从媒体近日的报道来看,爱奇艺的维权边界和手段,存在不小的讨论空间。
新黄河报道,爱奇艺维权过程中,在部分案件的取证过程中,疑似存在“钓鱼式”维权。
目前,爱奇艺未对相关争议做出正面回应。援引经济观察报报道,爱奇艺方面称,其维权的重点对象是涉嫌侵权的软件运营主体,对于其他相关方,会依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部分的连带责任主张。
01
爱奇艺的版权诉讼,越告争议越大?
爱奇艺的版权维权射程,到底有多远?
据新黄河报道,截至2026年10月,爱奇艺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记录已有7204条。由于同一案件可能因上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产生多条记录,合并后粗略统计为数百起不同案件。
而如我们上文所言,被告名单中,既包括快手、B站、咪咕、迅雷等互联网平台,也涉及租车公司、电脑商行、道路救援企业等经营主体。
对长视频平台而言,主动追究版权侵权行为责任无可厚非。影视内容的制作与采购需要持续投入,未经授权的传播则可能损害版权收益。尤其当前影视寒冬下,长视频平台本就处境艰难。
问题在于,版权方可以依法维权,不代表所有被列为被告的主体都应承担责任。
来看惠州一家租车公司的遭遇。
据新黄河报道,今年5月,一名男子租用该公司的汽车后,在车载系统中自行下载迅雷浏览器,并通过软件搜索、播放影视内容。
爱奇艺随后起诉迅雷,并将租车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后者赔偿5万元。

图/迅雷影音官网
租车公司负责人称,迅雷浏览器并非公司预先安装,而是承租人自行下载。另一个引发关注的细节是,相关证据保全公证材料中的委托代理人与租车人同名,律所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该人员确为律所助理。不过两者是否为同一人,仍需进一步证据确认。
这起案件随后出现了新的进展。
根据媒体披露的惠州中院民事裁定书,爱奇艺已于10月8日申请,将对迅雷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诉,法院准许。
但迅雷又不乐意了。
此后,迅雷与租车公司向法院提交反诉状,案由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这场争议由此也超出了版权保护本身——
如果用户通过软件播放了未经授权的影视内容,软件运营方是否应当担责?仅仅提供车辆的租车公司,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02
快手、B站、迅雷到底冤不冤?
先来看迅雷。
今年7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爱奇艺诉迅雷传播《我是刑警》侵权资源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786万元的赔偿结果。二审同时调整了一审对侵权性质的认定,将迅雷的行为从“直接侵权”改为“帮助侵权”。
据媒体对判决的报道,争议焦点并非用户能不能通过迅雷找到影视资源这么简单,而在于迅雷运营的“流畅播”“云添加”等功能,是否通过抓取、存储、映射等方式,为第三方网站上的侵权资源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法院最终认定迅雷构成帮助侵权,意味着平台不能仅以技术工具具有中立用途为由,回避对具体功能和行为的责任。
这起判决至少说明,爱奇艺针对迅雷的版权诉讼并非都缺乏事实依据。
当然,这一判决也不能成为爱奇艺其他诉讼的通用答案。《我是刑警》案所认定的是迅雷在特定传播链条中的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其他案件中的每项指控成立,更不能据此推定与内容传播存在间接联系的所有经营者都应承担责任。
快手和B站同样需要拆开来看。
在爱奇艺的相关诉讼中,平台被指涉及未经授权的影视内容传播。在租车公司案件里,爱奇艺则主张,车辆中的快手或B站应用出现了相关影视作品,进而要求租车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至少有两层不同的问题:平台是否因用户上传、内容推荐、技术服务或收到通知后的处置方式而承担责任;租车公司是否因为出租车辆,让用户有机会使用这些应用,就需要为应用中的侵权内容负责。
前一个问题需要审查平台对涉案内容的实际参与程度和注意义务,后一个问题则需要证明车辆出租行为与具体侵权之间存在足够的法律关联。
换句话说,不能因为车内出现了某个应用,就跳过对责任链条的判断。

宁德案件提供了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视角。
去年年,爱奇艺就多部电视剧起诉快手和当地一家租车公司,向快手提出高额索赔,同时要求租车公司赔偿30万元。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管辖权裁定中认为,租车公司出租汽车的行为与爱奇艺主张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将其列为被告存在“虚列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之嫌”,随后将案件移送快手住所地法院。
经济观察网和新黄河的报道还提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也曾作出类似判断。
不过,这些属于管辖权层面的裁定,并不等于法院已经对快手涉及的全部版权争议作出实体判决;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也有法院没有支持租车公司的管辖异议。
快手相关工作人员近期也对媒体表示,目前爱奇艺针对快手的相关侵权诉讼也已全部撤回,双方目前没有纠纷。
因此,快手、B站、迅雷究竟“冤不冤”,不能只看它们是不是被爱奇艺告了,也不能只看爱奇艺是否采用了有争议的取证方式。
对平台而言,如果确实通过产品功能帮助侵权资源传播,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只是提供具有合法用途的通用服务,则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对侵权的认知和处置情况作出判断。
对爱奇艺来说,拥有版权并不意味着每一次起诉都天然正当,诉讼请求最终能否成立,仍要接受证据和法律的检验。
03
保护版权,要有力更要有边界
从商业逻辑看,版权方主动追究侵权并不奇怪。
影视内容的采购、制作需要持续投入,如果侵权传播的成本低于合法使用的成本,版权保护就很难形成有效约束。尤其对于长视频平台而言,用户通过第三方软件观看未经授权的内容,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内容收益。
只是正当维权与不当扩大追责之间,存在一道不能模糊的界线。

首先是取证的边界。惠州租车公司案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租车人被指在取车后自行下载迅雷浏览器、搜索并播放涉案影片,而相关公证材料中的委托代理人与租车人同名。
租车公司据此质疑,相关侵权行为是否由维权方一侧人员主动制造。现有公开报道能够支持的是,这些疑点确实存在,且已经引发当事人的质疑;但仅凭同名、短时间租车和下载软件等细节,还不能直接认定两者是同一人,也不能据此认定爱奇艺已经构成恶意诉讼。
法律并不要求版权方只能被动等待侵权发生后再取证,主动发现侵权、通过公证固定证据,本身也不必然违法。
但真正需要审查的是,取证是否如实反映了既存的侵权事实,取证人员是否主动诱导或制造了被诉行为,以及这些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取证行为可以主动,但不能因为取得了某种播放结果,就跳过对侵权主体、行为性质和责任依据的证明。
其次是被告范围的边界。宁德案件中,法院认为租车公司出租汽车的行为与被诉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指出将其列为被告存在“虚列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之嫌”,并据此支持管辖权异议。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裁定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并非对全部侵权指控作出的实体判决。
它至少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如果一家企业既没有开发、运营相关软件,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传播涉案内容,仅仅因为出租的车辆能够使用某个视频应用,就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必须进一步说明,这种经营行为究竟如何构成侵权。
对小企业而言,这种争议并非只有最终赔偿金额一项成本。
收到起诉状后,企业需要核实证据、准备答辩,必要时聘请律师,还要投入时间应对诉讼。即使最终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应诉本身也可能带来成本。倘若共同被告的选择缺乏充分依据,诉讼就可能把本应由内容传播者承担的争议,转嫁给与侵权行为关联薄弱的经营者。
最后,对爱奇艺而言,真正有效的版权保护,不是把更多主体列入被告名单,而是让每一次追责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平台确实参与侵权,就应承担责任;经营者与侵权缺乏实质关联,就不应仅仅因为出现在同一条传播链条附近而被要求买单。
保护版权,人人有责,也需要更有力,但显然,有力不等于没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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